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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科普篇:百姓网络购买彩票合法吗?(附专业建议)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5

  《关于制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严厉查处非法彩票的公告》描述了两种互联网彩票的形式:

  第一种,是指未经彩票销售机构委托,利用互联网接受彩民订单,进行彩票买卖交易,再通过彩票销售终端机出票。简单来说,就是彩票购买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彩票,拿不到纸质的彩票凭证,只在平台有一个电子凭证,而该互联网平台再去某个地区的实体彩票销售平台相应购买;

  第二种,是指经彩票销售机构擅自委托销售,签订商业合同或协议,从事代销或代购彩票业务等。该种形式与上述形式基本相同,只不过互联网平台与某个地区的实体彩票销售平台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而已。

  上述两种互联网彩票形式均是需要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才可以实施的。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目前市场中还有一种“打擦边球”的互联网彩票形式,该种形式是指彩票购买者可以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一种“彩票兑换券”,彩票购买者购买到该种彩票兑换券后到实体彩票销售平台相应换取纸质彩票。该种形式的彩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互联网平台,但由于其最终还是需要到实体店兑换纸质彩票,因此该种形式严格来说不叫:“互联网彩票”,相对于完全拿不到纸质彩票的互联网彩票,其风险更低。

  案例中的姚某,微信发给彩票店主20块钱红包,彩票店主将打好的彩票拍给他。可他在开奖之前没有取票,奖开了,发现中了大奖,去取票的时候,才发现票已经被其他人先取走了。

  而取走票的高某,也很委屈:明明是自己花10块钱买了彩票,因为遗忘在店里,被店主又拍给了别人,在彩票开奖前,票已经拿到了手上,之后又凭票领取了大奖。怎么就能把自己的票又通过诉讼确认为别人的所有权?

  千万彩票,是福是祸。但我们或许都想成为该案的高某,领取到巨额奖金,改善自己的生活,有了这些,我们便不用如此辛劳。

  因此姚某在出事之后,与彩票店老板达成赔偿协议,过后又反悔,说:“王某与高某是表兄弟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勾结,将原本属于我的奖金瓜分。”雁过留痕、风过留声,体彩店员工王某与姚某的购买彩票聊天记录是体彩店与姚某达成的彩票买卖交易,但拍了照片,是否就能认为交易已经达成?体彩店与高某之间呢?他们彩票买卖交易达成了没有?

  我们购买一个物品,是收款一方收款并向购买方转移购买物品,付款一方支付物品对价并拿到购买物品,我们视为之间交易达成。以此标准看,高某已经拿到了案涉彩票,完成了交易;而姚某并未完成交易,因为并未拿到实际的彩票,仅拿到一张照片。

  问题是,姚某与体彩店主这样的交易形式,正是前文说到的互联网彩票形式,是被国家明文禁止的买彩形式。

  笔者曾就此电话咨询过相关彩票发行机构,得到的答复是:只要拿不到纸质的彩票,其均没有得到过官方授权,其销售行为都是非法的。

  彩票是彩民与体彩中心达成的彩票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凭证,合同内容为彩票自选或者机选的号码。彩民的权利是拿到彩票店出具的彩票和中奖、兑奖的机会,义务是支付相应的票款。中奖的彩票基于彩票买卖合同关系,彩民与体彩中心的射幸合同才能达成并生效,此时的彩票是一种合同债权,彩民可以基于中奖彩票前往体彩中心进行兑奖。

  而且,彩票本身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的特征,其本质存在抽象的物权特征,可以随意转让。如果说双方达成彩票买卖合同,一方付款,一方未转让彩票。只能认定彩票买卖合同生效,但是并未履行。因为抽象的物并未实际交付,未拿到彩票的彩民只能基于之前双方达成的彩票买卖合同请求交付彩票即抽象的物。拿到抽象的物(彩票)之后才能与体彩中心达成并成立射幸合同。

  也就是说,虽然大家都这样做,但你至少要在彩票开奖前取到彩票,完成彩票的交易行为,

  开头提及,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许有读者会问:只要获奖能得到兑现,至于互联网销售平台是否获得官方授权与认可,谁会关心呢?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销售平台未获得官方授权与认可,当彩票购买者的中奖金额巨大时,该等互联网销售平台有可能会无法兑付。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彩票本身兼具偶然性和公益性,又因为彩票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应当钱款、彩票、号码当面、当场交接。买完彩票又不去拿实体的彩票,最终的风险,还是得自己承担。